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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实施办法

2024-05-07 06:32:59| 来源: 网络整理

闽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脱贫攻坚的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主要用于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用途。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经费来源于从学费收入提取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专项。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  申请对象:达到毕业条件的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科学生。

第五条  发放标准:按 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申请学生填写《闽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如实说明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向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并填写推荐意见,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提出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并将补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学生工作部(处)资助办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补助名单。

(四)补助金发放。学生工作部(处)报财务处备案,通过转账方式将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申请就业补助的学生,一经被发现所提供情况不实,应立即取消或追回其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我校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办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实施办法由相应办学单位制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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