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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23〕37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与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城郊—太平)》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驻区各单位: 《从化区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与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城郊—太平)》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从化区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与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城郊—太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从化区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 (一)项目背景 (二)划定依据 (三)划定原则 (四)划定成果及意义 二、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 (一)项目背景 (二)划定依据 (三)划定原则 (四)管理要求 (五)划定成果 附件1广州市从化区(城郊—太平)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 附件2广州市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示意图 一、从化区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 (一)项目背景 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从府区长会纪〔2023〕第6次),会议要求由区水务局组织编制《从化区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与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城郊—太平)》。 本次划线旨在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并充分考虑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次划线任务:划定从化区城郊街道至太平镇区间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按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要求,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五类设施、项目。 (二)划定依据 1.《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 2.《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5月26日修正); 3.《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4.《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DB44/T 2398-2022); 5.《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15〕8号); 7.《关于开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支流河道岸线规划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划定工作的函》(穗流溪河办函〔2015〕176号); 8.《流溪河岸线控制线》(广州市水务局2015.12); 9.《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2020年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10.《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2015-2030年)》,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2019年6月公布; 11.《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从化区潖江(二)河等19条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从府规〔2020〕15号); 12.《从化市小海河干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2020年12月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 13.《从化市鸭洞河干流岸线控制规划》,2020年12月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 14.《从化市龙潭水库~龙潭河河口区域防洪排涝规划》,2020年12月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 15.《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有关条款执行情况的报告》(穗水法规〔2022〕7号) 16.广州市从化区1/10000地形图。 (三)划定原则 1.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15〕8号)规定,流溪河岸线保护红线的划定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流溪河支流岸线保护红线的划定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2.根据《流溪河岸线控制线》确定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区域作为流溪河干流河道保护范围。 3.确定流溪河从化区城郊街道至太平镇区间共31条流溪河主要支流岸线(见表1),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作为流溪河(城郊—太平)支流河道保护范围。 4.本次从化区城郊街道至太平镇区间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的划定是将流溪河干流河道保护范围及支流河道保护范围进行叠加,并结合从化区界得出,划出的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面积约为340.72平方公里。其中,流溪河岸线保护范围面积286.71平方公里,流溪河岸线保护范围以外支流保护面积54.01平方公里。 表1流溪河(城郊—太平)主要支流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序号 河涌 名称 起讫点 河涌 长度 (km) 河涌 宽度 (m) 已整治 长度(km) 整治达标 长度(km) 规划整治 长度(km) 1 云星水 云星村 云星 水闸 2.5 5 0 0 2.5 2 九里步水 天湖玩具服装公司 流溪河 2.8 5 0 0 2.8 3 江村坑 江村 流溪河 2.2 5 0 0 2.2 4 新沙坑 大德园 流溪河 3.9 5 0 0 3.9 5 小海河 南大水库 流溪河 42.5 32.2 已开工建设10.45km / 18.62 6 面房坑 赤草村 流溪河 7.7 5 已完成 / 7.7 7 石联水 水漕洞 流溪河 6.5 8.1 0 0 6.5 8 神岗坑 神岗村 流溪河 3.3 5 0 0 3.3 9 沙尾坑 沙尾村 流溪河 2 5 0 0 2 10 湖田水 湖田水闸 流溪河 8.6 10.5 0 0 8.6 11 黄溪水 黄溪村 禾塘庄闸 3.4 7.2 0 0 3.4 12 新龙庄坑 何家埔村 何家埔2水闸 1.6 5 0 0 1.6 13 罗洞水 新龙庄村 流溪河 10.4 5 0 0 10.4 14 沙溪水 沙溪水库 流溪河 16.8 12.7 施工中,长度4km / 16.8 15 和顺坑 麻村 流溪河 3 5 0 0 3 16 塘下坑 塘下村 流溪河 8 5 0 0 8 17 青苔坑 燕塘围村 流溪河 4.2 7.8 已完成 4.2 18 龙潭河 龙潭水库 流溪河 27.1 32.5 已完成2.97km / 9.02 19 石潭坑 石潭村 流溪河 2.1 5 0 0 2.1 20 簕庄坑 右灌区引水闸 大坳1水闸 1.8 5 0 0 1.8 21 西湖水 西湖商业楼 西湖水闸 1.7 5 0 0 1.7 22 木棉水 右干渠 流溪河 2.2 5 0 0 2.2 23 沙尾水 木棉村 流溪河 1.9 5 0 0 1.9 24 四兴庄水 木棉村 流溪河 1.4 5.3 0 0 1.4 25 大坑水 大坑水库 流溪河 16.3 12.3 0 0 16.3 26 银林水 银林水库 流溪河 8.5 9.3 0 0 8.5 27 凤翔里坑 凤翔里村 流溪河 2.5 5 0 0 1.32 28 七星岗坑 莲塘村 流溪河 1.8 5 0 /0 1.8 29 执公坑 万柴坑 流溪河 8.6 6.3 0 0 8.6 30 白泥坑 马牙庄 流溪河 2.7 5.5 0 0 2.7 31 牛心岭坑 牛心岭 流溪河 2 5 0 0 2 (四)划定成果及意义 1.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城郊—太平)划定成果(见附件3)。 2.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城郊—太平)划定意义 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2021年5月26日修正)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与省重点基础设施除外; (2)畜禽养殖项目; (3)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4)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5)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2)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3)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4)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5)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在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范围内,通过禁止以上所列设施、项目及行为,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控制引导,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制定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和规划,淘汰落后、污染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从而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 二、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 (一)项目背景 为规范河湖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 号)等文件要求,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组织开展从化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4.《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 5.《广州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 6.《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 7.《广州从化市水系规划报告》; 8.广州市从化区 1/1000 地形图。 (三)划定原则 1.流溪河主要支流小海河、鸭洞河、龙潭河、 吕田河、安山河、玉溪河、汾田水,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二十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2.潖江(二)河主干流,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二十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3.增江(连麻河)广州市段和其他支流,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十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4.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5.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 (四)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划定成果 我区已组织完成了从化区160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和公告,分别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从化区潖江(二)河等19条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从府规〔2020〕15号)、《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关于发布小海河等4条河道河湖管理划界成果的公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 137 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从府规〔2022〕7 号)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其余河道将在2023年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含未公告成果初稿)汇总,形成广州市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示意图(附件2)。 附件1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太平)流溪河及其支流岸线保护红线成果 附件2 广州市从化区河涌岸线控制区域、河道管理红线成果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7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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