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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如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4-05-06 10:51:07| 来源: 网络整理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强化执法队伍着装和风纪管理,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县局制定了《如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3日

如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强化执法队伍着装和风纪管理,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江苏省司法厅和财政厅《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是指按照《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三条如东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是指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四条着装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全套标志。

第五条着常服、防寒服时,应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戴制式帽子。

第六条 着装人员穿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应内着配套衬衣,内衬衣物不得外露。

第七条着装人员穿着夏装制式衬衫时,衬衫应扎于裤(裙)内,不系领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穿着短袖夹克制式衬衫时,下摆不扎在裤(裙)内。

第八条着装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着深色袜子,扎制式腰带。

第九条着装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域等室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戴制式帽子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的,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条两名或以上着装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时,应当穿着相同的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执法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第三章 着装风纪

第十二条 着装人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现场执法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一)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

(二)参加集体活动,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因公出差,无特殊要求的;

(四)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五)因患有疾病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六)制服装具尚未配备齐全的;

(七)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的情形。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需要的;

(二)进出经营性娱乐场所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调离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各季节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硬、软肩章和胸牌、胸号等标志不得混用,制式服装与便服、其他鞋类不得混穿,不得佩戴其他与着装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物品。

(二)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纹身;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不得化浓妆、披发(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三)除路检路查、水上巡查、驾驶执法车(艇)等工作需要以及患有眼疾的人员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不得披衣、敞怀、衣领上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穿拖鞋或打赤脚。

(五)制式帽子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

(六)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开展执法工作时吸烟。

第十六条 着装人员应勤换洗制式服装,保持干净整洁。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赠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着装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离职次日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着装人员退休的,应当在退休次日,将所有标志交回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废旧标志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着装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部门着装人员着装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派驻局纪检组、执法监督部门应对着装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着装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并服从督察。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着装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原则上5月至10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装,其他时间着春秋装。特殊气候条件下着装,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发统一规范标识工作服的一线辅助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换装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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