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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怎么参加?交多少钱?一文全掌握!

2024-05-06 08:08:41| 来源: 网络整理

l基本医疗保险: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丹东市城镇户籍的各类非从业居民(全日制学校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1、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2、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3、城镇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及丧失劳动的重度残疾人员。所谓“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是指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持有区民政部门下发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件(或凭证)的人员;“丧失劳动的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在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上被市残联鉴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并持有市残联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限一种身份参保,不得重复参保。⑶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居住在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具有丹东市城镇户口、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与单位解除或脱离劳动关系、档案委托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的人员;档案在人事、民政部门托管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非全日制、临时制、弹性工作人员等。

l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l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按照同样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参公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l生育保险:(1)城镇职工: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4、如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u基本养老保险: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五证” 合一后的证件,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划入统筹基金;个人承担缴费的费率为8%,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60%,),个人承担的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根据经济条件自愿选择60%和100%两个档次,按20%的费率缴费。按照现行政策,当期参保当期缴费,不允许一次性前补。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活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村(居)协办员核对之后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经乡(镇)初审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并报县(区)社保机构复核,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为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缴费档次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统一为7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单位劳资部门统一负责参保登记和缴费,具体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要求贯彻落实工作。

u基本医疗保险: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市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2种,即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医疗保险是指:既建立统筹基金又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就医、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住院医疗保险是指:职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负责其住院医疗费的保险。与其同时建立的还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缴费方法和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②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方法和标准: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职工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的5.5%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③风险调剂金的缴费方法和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总数30%的,除按上述比例缴费外,另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额与30%以上退休人数的乘积,为退休人员缴纳风险调剂金。④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法和标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目前执行的标准是每人每年90元。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各缴纳50%,由市医保局代表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年保险额30万元)。⑤参保单位关闭破产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法和标准:参保单位关闭破产时,由企业为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由职工个人按城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关闭破产单位的退休人员,凡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按每人1.5万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每人1万元,由单位一次性向市医保局按现行政策趸缴。同时还需要按每人675万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到商业银行缴纳本人应负担的当年大额医疗保险费45元。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①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填写《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②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一寸白底近照(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残人员还应持区民政部门或市残联下发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③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差额征收。在园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费(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下同)由所在学校在9月统一征收。④其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居民个人在11月20日~12月25日到丹东银行预存,由银行代扣代缴。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须持《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通知单》、身份证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缴费;以后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可凭缴费存折办理续保。⑶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u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每年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u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五证” 合一后的证件,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为0.5%,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划入统筹基金;个人承担缴费的费率为0.5%,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60%),个人承担的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缴费记入个人缴费记录。每月15日前,用工单位必须首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仍未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其申报当月起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此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从其缴纳养老保险之日起,按照当时单位职工人数、应发工资以及费率进行补缴。

u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生育保险。⑴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5%(其中,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⑵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补贴两种待遇。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二胎的,享受与一胎同样的待遇。

上述社会保险,如果出现断保、停保或需变更、转移等具体情况,请拨打下列电话详细咨询:

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3105889、3105900

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3105796

工伤保险咨询电话:3105780

失业保险咨询电话:3105831

生育保险咨询电话:3105782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9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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