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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2024-05-06 05:44:03| 来源: 网络整理

1业务操作模式不断创新,以规避监管2013年以来,存款类银行机构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绕道“银信合作”新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2015年存贷比取消之后,又逐步演变为规避授信集中度和资本管理的工具。委托贷款创新操作模式与传统的委托贷款存在实质性差别,如在典型的“银证合作”委托贷款操作模式中,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仅仅作为一个资金通道,而商业银行则起到了主导作用,它不仅是资金的来源方,而且最终的资金使用方也是商业银行掌握的客户资源。由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委托人在商业银行授信要严加审查,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2委托人与借款人定向委托关系弱化传统委托贷款,在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合约要素,并共同提出申请后,银行方才受理。但是目前制约贷款的因素增多、投资类市场回报率和存款收益偏低等因素并存,市场游资主动寻求更高的回报率市场。委托贷款因其较高收益、较低风险的功能为市场所接受,成为调剂企业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目前,大量出现有银行向资金宽裕企业推荐借款人的业务运营模式,从而使得委托人与借款人间定向委托关系有所弱化,银行中介作用更为突出。由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九种行为:一是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二是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三是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四是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五是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六是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七是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八是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九是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3通过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进行套利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融资渠道广泛,容易在银行获得低成本资金。当其资金充裕时,可能将从银行低成本信贷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小微企业,以获取利息差额收益。《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的来源严加控制,严禁接受五种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4部分委托贷款投向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四是部分委托贷款投向房地产和平台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投放趋于严格,房地产企业直接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较大,转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融通资金,大量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流入了房地产业。与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相背离,与监管部门严控房地产贷款的信贷政策不符,削弱了政策效果。《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的用途也加以约束,要求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报表填报

1修订原因一是委托贷款的统计分类和金融机构标准化分类不尽一致,不便于对存款性公司的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进行合并。目前在委托贷款统计指标设置上,将将金融机构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三类,与《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分类不完全一致,既不利于反映理理财产品等特点目的载体的委托贷款情况,也不便于进行存款性公司的合并。

二是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机构委托贷款统计处不统一。自2013年起中外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实现一体化,但考虑到外资机构的一些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暂未要求外资机构报送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数据。

三是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有待规范。个别机构在操作中采用累计方法对现金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即资金融出方不管是发放还是归还,都记委托贷款基金;资金融入方不管是新借入还是收回,都记委托贷款。这样其委托贷款余额实际是委托贷款的累积发生额

2解决方案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定义和范围。委托贷款是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分为现金管理项下和一般委托贷款。

二是规范各类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鉴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异。《通知》对这两类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分别作出规定。对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分别作出规定。对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要求金融机构应规范其会计核算方法与流程,设置核算该类委托贷款专门会计科目,对委托贷款本金的划拨、贷出、收回对称记账,确保期末账平息清,杜绝以发生额代替余额记账、单边记账、本金利息错配等现象。对一般委托贷款,《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规范一般委托贷款的经营管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作为贷款人与委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分别设置委托贷款本金、利息会计科目,逐笔进行委托贷款核算即结息处理。对每笔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结息、收息等均应通过会计账务准确法院,确保一般委托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完善委托贷款信息治理。由于委托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基本不承担风险。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较为处方,对于委托贷款借款人的单位性质、资信情况和贷款用途等审查不严,贷后管理薄弱。为此,《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委托贷款代为发放、监督使用的职责,加强对委托贷款会计信息治理,切实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建立完善委托贷款台账管理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的相关情况等信息。

四是明确银团贷款不计入委托贷款。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将代为发放的银团贷款计入委托贷款的问题,《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发放的银团贷款纳入普通贷款核算,不得计入委托贷款。在银团贷款核算时,各参加行将本行实际出自金额计入“银团贷款”:牵头行(代理行)代理其他参加行发放贷款计入“代理发放银团贷款”项下,收到参加行委托贷款资金计入“银团贷款资金”。

3报表结构委托贷款专项统计主导主要反映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专项统计制度采用三层分类,按交易对手设置统计指标。同时,设置“委托贷款基金”指标,反映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

首先,按业务性质,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和“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其次,按交易对手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划分为“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最后,按交易对手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细分为“广义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各类组织”、“个人”及“境外”。

人行表样

104《表外业务情况表》中委托贷款填报项目相对简单,未对委托贷款的交易对手进行分类,仅在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项下增设子项[13.3.1其中:公积金委托贷款]。并去掉了委托贷款资金项(即委托贷款基金),但专门设计一张反映委托贷款最终投向的分行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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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_I_2: 委托贷款投向统计表行业名称

余额

1.委托贷款合计(非现金管理项下)

0.00

2.对境内委托贷款

0.00

2.1农、林、牧、渔业

2.2采矿业

2.3制造业

2.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建筑业

2.6批发和零售业

2.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8住宿和餐饮业

2.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0金融业

2.11房地产业

2.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16教育

2.17卫生和社会工作

2.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20国际组织

2.21个人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0.00

2.21.1信用卡

2.21.2汽车

2.21.3住房按揭贷款

2.21.4其他

2.22买断式转贴现

3.对境外委托贷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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