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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2024-05-06 04:2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总得来说,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而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因此,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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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以上文章就是对仓储合同的特点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仓储合同是既具有保管合同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主要分为有四个特点所在。通过上文,相信大家都会有一定的了解。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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