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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05 23:59:55| 来源: 网络整理

WCDR-2018-00001

                                                               

望政发〔2018〕5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政府、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小额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长沙市望城区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办法》(望发改联〔2017〕12号)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两大类,其中基础设施类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管理类项目、公路航运类项目、农林水利类项目,社会民生类具体包括社会事业类项目、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智慧城市类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估算规模,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特大项目(基础设施类5000万元以上、社会民生类2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基础设施类1500-5000万元、社会民生类500-2000万元)、一般项目(基础设施类1500万元以下、社会民生类500万元以下)、小额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严禁边立项、边招标、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一般项目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如下(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审批,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其它相关前置审查批复。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四)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预算审核。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重大、特大项目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如下(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的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预算审核。

(六)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七)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九)竣工验收。

(十)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一)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工务局、农林局、园林局、市政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计划调整、重大项目稽查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的行政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六)规划、住建、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审计和后评价,推进技术服务外包,由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对相应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效等进行动态考评,对不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淘汰机制。建设项目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和业务需要依法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并接受政务服务电子监察。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事业,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和科技进步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由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储备项目组成。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铺排过程为:

(一)区政府每年下半年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要求申报项目。

(二)区财政局和政府投融资公司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区征地办提出下年度可承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总规模。

(三)区发改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财政、国土、规划、征拆意见后,经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并向社会公示,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证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总投资1000万以上(含)还须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投资控制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法,在一般项目立项、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加强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注重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追控。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把优化设计方案作为投资控制的核心。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

征地拆迁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用地税费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即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的工程建设费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区评审中心不得未经批准对送审预算超概算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确因地质、水文、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按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凡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当年度下发的投资计划分别向区发改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申请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预审意见及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成。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可不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区发改局应对特、重大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可研评审,原则上,特大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应邀请专家、部门组织进行评审。特、重大项目,除已经区土地发展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等专题会议审定建设方案外,须由区规划分局或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分管副区长召开规划方案或建设方案审查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可研批复的主要要件。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改局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将相关业务科室和二级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能划入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明确一个窗口受理,由行政审批科代表本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行政审批科的统筹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业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  所有技术审查事项,实行首次进窗登记制度,各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不得在进窗登记前预受理审查。收到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8个工作日内召开技术审查会或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市政、房建类项目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区住建局备案,交通、水利类项目分别由交通、水利部门批复。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区财评中心审核。经批复的概算文件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进行预算审核的前置条件,否则,区财评中心不得受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节能审查环节。原节能措施并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建设单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给主办部门审查的同时提交节能审查部门,以便提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所涉及节能措施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含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门章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一并审查评估。

(二)合并审批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环节。规划部门在项目业主办理规划依据图时,同时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

(三)合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规划报建图审查环节。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报区规划分局和住建局,并同时进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区规划分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提前介入,优化流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要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以批复。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获取初步意见后,且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

(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待申报材料按规定要求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

(三)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程推行联合审批方式,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由牵头部门邀请审批项目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由审批管理机构开具行政督办函,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督办函规定的时间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联审会议由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并作出会议纪要(或综合审查意见),纪要(或意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审查。由区发改局召集项目前期相关的规划、国土等审批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参加联合审查的各部门要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书面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区发改局在归纳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综合审查的意见。项目业主办理环评批复、规划选址(水利工程类还需规划同意书)、用地预审、节能审查批复后,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综合审查的意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准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按规定完成审批工作。

(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初步设计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消防设计、节能设计及强制性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2天内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书面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

第三十七条  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属于区环保局审批项目,在项目批准阶段,对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区环保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备案。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区环保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先出具项目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区发改局,作为区发改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专门节能章节,节能章节应符合深度要求。节能审查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对于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项目,需邀请节能方面专家参与评审。

(三)用地预审。取消用地预审要求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以规划依据图替代。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编制文本进行评估或专家论证外,其他评估或专家论证一律作为审批程序的内容,由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文本。

(五)符合放样条件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开具放样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同一部门的审批事项,在不同的审查阶段,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实行模拟审批。重大建设项目从立项之后到施工招标之前,在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条件下,可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技术审查通过,待审批条件全部成熟时,再由各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由审批管理机构开具行政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启动下阶段审批。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审批管理机构督办函的规定时间办结。

第四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等融资方式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招标额度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额度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必须经区住建局招标办审查后,再书面报告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项目工程建设费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经区住建局招标办审查后,书面报告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还需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招标结果由区住建局按同样程序上报。

(二)经区财评中心审核委托价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服务合同,其招标方案(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委托价500万元以上的,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招标结果按同样程序上报。

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时应对违反此项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设定严格的追责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发改、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确认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支付。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批;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交通、水利项目(不含绿化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项目(不含绿化工程)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交通、水利项目绿化工程部分由区农林局牵头,其他项目绿化工程部分由区园林局牵头,发改、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并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区财政局审计审核,并将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交区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评中心不得对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审核。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区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区审计局审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由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系统备查。

第五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未进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未办理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和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区发改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等形式下达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拨款手续;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三)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合同审结前工程款支付按比例严格控制(1亿元以内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70%,1亿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

财政部门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时,应同时报审计部门抽审,审计部门抽审的项目在审计期间应暂停支付,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予办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中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由财政部门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但后期由政府投资公司筹资的项目,应予以扣还。

(四)发改、规划、住建、交通、水务、城管等职能部门使用的前期研究经费由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支付。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督”,建立以党内监督为根本、部门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基础、科技监督为手段的新型监督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六十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第六十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制度。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依据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报区政府。区政府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审核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七十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监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预算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三)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而未进行的,干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七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开始施行,《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望政发〔2016〕36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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