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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4-05-04 22:12:25| 来源: 网络整理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

(十)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一节  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它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群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猥亵他人、恐吓他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允许,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依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视时间长短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节  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传销、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违反其他防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其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或组织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解除和申诉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或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收,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如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对于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解除:

(一)对于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突出表现,或转学、退学、毕业等离开学校的情况,受处分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程序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三)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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