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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浙江大学校友(以下简称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支持和服务广大校友,弘扬浙大求是创新精神,凝聚校友力量,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各地校友,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交流; (二)指导和支持各地方校友会与海外校友会工作; (三)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五)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管理和维护各类校友信息平台; (七)统筹管理浙江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八)开展校友工作研究; (九)组织开展各类校友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包括获得名誉学位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第十条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不符合第九条(三)的条件,但对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获得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9年5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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