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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报汇总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5-04 14:54:00| 来源: 网络整理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 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卫家庭发〔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

    各地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全面准确了解其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具体需求等,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报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审核后负责将信息汇总后定期报送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对已经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根据其申报资料,经过核实后,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建立档案。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统计信息定期上报制度,相关数据动态更新。

    二、建立落实联系人制度

    (一)建立联系小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二)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在重大传统节假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三、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自2015年1月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不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和生活支出增加,实行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四、加大人口关爱基金(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2016年起,从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当年下拨的救助金 (或当地人口关爱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对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并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进行紧急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

    (一)明确目标人群。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和伤残子女,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凡是目标人群,均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所在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制作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方便就医卡”。

    (二)确定定点医院。各市要确定至少一所市级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各县(市、区)要确定一家公立综合医院作为计生特殊家庭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特殊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三)优惠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方便就医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优惠政策。各定点医院要制定优先就医流程,安排专人负责落实。

    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依法由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签字同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相关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签字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签约服务,明确健康管理责任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将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对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年安排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定点医院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七、做好再生育和收养服务

    (一)提供再生育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科学指导安排生育计划并协助实施。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给予必要的帮助。加强孕期保健,指导进行产前筛查,有效减少缺陷儿出生。为困难家庭提供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参加生育保险的,将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优先办理收养登记。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八、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予以安排。

    (四)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九、开展社会关怀

    (一)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或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其住房问题。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二)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补贴条件的,其家庭成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四)将失去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

    十、加强精神关怀

    (一)进行心理疏导。以市为单位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免费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可以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咨询,也可以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在征得同意后,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援助,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二)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和社会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定期看望、节假日问候、聊天陪伴、劳动帮助等形式帮助解决部分生产和生活难题。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

    (三)开展慰问活动。由乡镇(街道)或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定期(传统节日或其他合适的时间)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各种文化联谊活动,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十一、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扶助关怀措施,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所需经费。各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要重点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加强督查考核。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加强对扶助关怀工作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扶助关怀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6年6月14日

    (2016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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