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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5〕88号)

2024-04-26 06:13:04| 来源: 网络整理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简称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内住宿费标准。将省级干部省内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900元;厅局级干部在厦门的住宿费标准由原来的490元调整至500元;其他人员在省内住宿费标准适当上调,其中厦门由原来的340元调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原来的330元调整至380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由原来的320元调整至350元。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三、取消房型限制。原住宿费标准实行价格和房型双控,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只是价格上限标准,不再限制房型。

四、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可以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主选择房间类型,取消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的限制。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1厦门9005004002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9004803803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900480350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淡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上浮比例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1北京市11006505002天津市8004803803河北省(石家庄)8004503504山西省(太原)800480350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4603506辽宁省(沈阳)8004803507大连市8004903507-9月96059042020%8吉林省(长春)8004503509黑龙江省(哈尔滨)8004503507-9月96054042020%10上海市110060050011江苏省(南京)90049038012浙江省(杭州)90050040013宁波市80045035014安徽省(合肥)80046035015江西省(南昌)80047035016山东省(济南)80048038017青岛市8004903807-9月96059045020%18河南省(郑州)90048038019湖北省(武汉)80048035020湖南省(长沙)80045035021广东省(广州)90055045022深圳市90055045023广西(南宁)80047035024海南省(海口)80050035011-2月104065045030%25重庆市80048037026四川省(成都)90047037027贵州省(贵阳)80047037028云南省(昆明)90048038029西藏(拉萨)8005003506-9月120075053050%30陕西省(西安)80046035031甘肃省(兰州)80047035032青海省(西宁)8005003506-9月120075053050%33宁夏(银川)80047035034新疆(乌鲁木齐)80048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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