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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登记结婚,移民香港后只能在香港离婚?何为平行诉讼?

2024-04-19 07:03:23| 来源: 网络整理

原创 雷春波&闫志远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身份安排的国际化和资产配置的全球化,使得我国居民面临的婚姻风险又多了一重涉外因素。让原本千头万绪的离婚纠纷,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基本案情

周先生和王女士都是中国公民,双方都是广州户籍,2003年两人在广州登记结婚,之后因为工作双双移民香港。2020年前后,王女士发现周先生长期出轨第三人,并与他人生育了子女。于是,王女士向香港法院申请离婚,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两人不仅在香港有资产,在广州、上海、北京等地都有房产。因此,周先生随即向广州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王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香港法院已受理,广州法院无权管辖。

司法实践

广州法院受理周先生离婚起诉之后,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为什么?

法院认为,一方已在香港提出申请,且尚未审理终结。对于同一事项两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如果处理结果不同必然引起更多争议,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争议,待香港法院对离婚事宜审理完结后,如依照内地法律仍有未决事项,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周先生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纠纷就同一争议向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提交材料,两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时,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内地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受香港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所以,针对周先生提起的离婚诉讼,内地法院可予受理。

虽然最终内地法院予以受理,但是为什么会出现两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情况?这就涉及到平行诉讼的问题。

何为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即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的体现是,双方因为所处地域或者身份,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请求,一方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平行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首先,确认几个关键“地”。

我国法院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以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起诉前实际居住已满一年,并且起诉时仍居住于此)和婚姻关系缔结地为主要管辖连接点。

其次,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发生管辖权冲突,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受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所以,根据司法主权原则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受境外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

最后,有一般即有例外,涉外民事案件我国法院一般有权管辖。但是符合一定情形,我国法院将根据“不方便法院”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选择管辖地

因为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不同,同样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会大相径庭。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国家/地区管辖,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本案例中的中国香港,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没有规定配偶必须与其共同承担债务,并且离婚后夫妻还要根据各自工作和赚钱能力,对于另一方还要承担赡养义务。

另外还应当考虑财产所在地:中国内地法院不处理境外财产,对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判决,必须由中国公民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审理后才能认可。

诉讼不仅需要事实基础,还需要策略,当有更多选择时,不妨多方论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雷春波&闫志远

责任编辑:解文

版面编辑:沈玉芳

原标题:《内地登记结婚,移民香港后只能在香港离婚?何为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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