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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民法典》关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2024-04-04 07:43:09| 来源: 网络整理

法官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均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在立法尚未确立堆放物损害责任时,司法解释是通过类推适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害的规定来确定其使用规则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这两种责任的区分。一是致害物不同。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致害物为堆积在一起的动产,且与土地或建筑物没有固定的结合关系,通常是临时对方的。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致害物则多为不动产或其组成部分。二是加害形态不同。堆放物损害责任系由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损害,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致害方式为脱落、坠落。三是责任主体不同。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对方人,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通常亦为动产,如果系堆放形成的,也可认定为堆放物,此时存在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堆放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莱山法院民庭法官 于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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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典】《民法典》关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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