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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人: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这些你要知道~

2023-11-18 18:46:36| 来源: 网络整理

在农村,“三块地”问题向来备受关注。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

其中,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短短的31个字,背后透露出无数的信息,也让人们吃了颗定心丸,接下来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对我们到底有什么影响吧。

拿起小本本一起划重点啦

一、房地一体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答复之所以明确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其原因在于我国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我们对土地上的房子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下的土地只有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村宅基地来说,其权益可分为三个“权”,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拥有该房屋的村民,而这次明确可以由城镇子女继承的就是使用权。

可见,在农村只继承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权益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房地一体可谓是正本清源之举,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为农民进城落户解决后顾之忧

近年来,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连续发文,要求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各地纷纷响应,超低门槛乃至零门槛落户遍地开花。

但是,当户籍不再是农村人口进城的主要障碍,土地问题就显得越发突出了。

当前,广大农民对于进城落户的普遍担忧在于,一旦进城落户,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老家的房子是不是要被拆?

此次,七部门明确答复,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 并且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不仅给广大农民吃下了定心丸,解决了他们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还能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不意味着城里人能下乡买地建房

七部门的答复一经公布,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其中,有网友提出,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了,是不是意味着城里人也能下乡买地建房了?

对此,专家表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但并不能交易,这是底线所在。

其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早已明确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另外,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和原来的宅基地登记有什么区别?

是不是农村所有农房都能确权发证?

“一户多宅”的情况下又如何申请发证呢?

请看更多解答 ↓↓↓

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4问

01

Q:

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A:

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02

Q: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和原来的宅基地登记有什么区别?

A:

原来的宅基地登记只登记了土地,并未对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现在房地一体就是房屋和土地一并确权登记。

03

Q:

实行“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

A:

(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04

Q:

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A:

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全面做好属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其目标是争取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05

Q:

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发证的主体?

A: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06

Q:

是不是农村所有农房都能确权发证?

A:

只要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具有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宗祠堂、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辅助性的建(构)筑物,又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都可以确权发证。

07

Q:

单独建设的厨房可以登记吗?

A:

不能。独立成宗的厨房原则上认定为生活辅助性建筑物,不能独立成宗登记。

08

Q:

我家的院子能不能发证?

A:

不能。此次发证登记仅对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其所占用宅基地进行登记,故暂不予以登记。

09

Q:

我家的房子现在还正在建,能不能发证?

A:

不能,此次登记只对结构完整的已用于居住的主要房屋进行登记。经依法批准在建的房屋待建好后按正常程序申请登记。

10

Q:

家里的小孩还没结婚,能不能申请发证?

A:

申请发证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如果“一户多宅”,您的子女已满18周岁,那无论是否结婚,由户主申请,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并按规定申请使用并登记其中一处宅基地。

11

Q:

户主年纪大了,能不能办到其他人的名下?

A:

可以。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登记要求,并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

12

Q:

“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吗?

A:

不能。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即俗称“小产权房”,一律不得确权登记。

13

Q:

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A: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3)“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的;

(4)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14

Q:

已经有“三证”(即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要怎么登记?

A:

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根据农民的意愿可换发不动产权证,原证书应收回注销。

15

Q:

原来老家建的房子,后来工作户口迁出了,还能发证吗?

A: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发证。

16

Q: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如何体现不动产权益?

A: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7

Q:

这次发证需要怎么申请办理?

A:

村民只需要配合工作人员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指界,并提供确权登记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所需材料。

18

Q:

我们村民要去哪里申请登记发证?

A:

您们只需要配合工作人员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指界,并提供确权登记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所需材料,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即可。

19

Q:

什么时候开始登记发证?

A:

待资料收集齐全并公示后,审查通过即开始登记发证。

20

Q:

这次发证要不要收费?

A:

不收费。权籍调查经费、证书工本费等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不会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21

Q:

我家的房子超了面积的,可以登记发证吗?

A: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但登记部门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合法面积及超出面积。

22

Q:

阳台的面积能不能登记发证?

A:

阳台面积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面积一并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登记发证。

23

Q: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A:

查明宅基地和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认定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但应按正常程序依申请登记,不纳入此次“总登记”。

24

Q:

“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于“一户一宅”问题?

A: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来源:经济日报、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整理:龙门县融媒体中心

排版:潘梦滢

原标题:《@龙门人: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这些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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